內地與澳仲裁保全安排周五起生效
2022-03-23 22:48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刊登第13/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將由今年3月25日起生效。

        根據《安排》所指的「保全」,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在本澳則包括確保受威脅的權利得以實現而採取的保存或者預行措施。

        按照澳門特區仲裁法規向澳門特區仲裁機構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轄區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請保全,內地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收到仲裁機構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證明函件的,內地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內地仲裁機構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根據澳門特區法律規定,向澳門特區初級法院申請保全。

        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請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在澳門特區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採取開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否則該保全措施失效。申請人應當將已作出必要措施及作出日期的證明送交澳門特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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