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刊憲,下月一日起正式生效。新法下,除獲得特別逗留許可外,入境時獲許可逗留不多於90日的旅客,只可入住酒店業場所;而業主或租客將住宅單位出租予這些短期入境的旅客,會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除非提供住宿者與旅客有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等。
隨著早年內地開放自由行,訪澳旅客飆升,一些人士擅自將住宅單位改成非法旅館,在社區民宅片地開花,不僅嚴重滋擾大廈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亦帶來了治安、衛生、消防等方面的隱患,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政府2010年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但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經過超過10年的實施後,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出修法並獲通過,周一正式刊登政府公報。
新法主要修改了非法旅館的定義,除獲得特別逗留許可外,規定入境後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只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

未訂租約報稅可被視作非法旅館
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的業主或租客,如將大廈住宅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向這些短期入境旅客提供住宿,會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即使旅客的入境逗留期限多於90日,但若雙方未訂立租賃合同,且未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同樣會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法案提供了例外情況,若提供住宿者與入住旅客有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是無償提供住宿的情況,以及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則可以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法例規定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無跡象顯示該業主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事實上,法案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期間,當局就曾透露根據過往執法經驗,在揭發的非法旅館中,違法經營者多數為租客,並非業主,且較多情況是中介將單位租予逗留期少於90天的非本地居民,這些租客再將單位作為非法旅館經營。有社會人士就反映,即使業主發現租客擅自將單位作非法旅館而向當局舉報,但單位會被查封半年,有需要可續期,令業主進退兩難,因此,當局在修法中加入有關規定,以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

修法後亦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促成他人設立非法旅館,可被科處澳門元二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根據政府資料,自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生效以來,截至2021年10月31日,旅遊局合共進行了3,679次聯合行動,巡查涉嫌單位13,362個次,涉及單位5,748個,封印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單位1,908個次,涉及單位1,695個,相關單位一般鄰近賭場,約31%位於新口岸區,16%住於皇朝區,15%位於氹仔,14%位於港澳碼頭區,4%位於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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