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店將納規管需設實體店住宅經營免問
2021-08-22 21:37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並將於今年11月15日起生效,當法律生效後,所有外賣店開業前須向市政署登記,並以實體店經營,經營地址不能設於住宅,現時網上銷售食品、加工食品後銷售也不能獲免,違者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政府希望透過制定《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行政法規規定,在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法規也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3.5萬元。

全澳現有約千九間外賣店

政府表示,該法規設立登記制度而非發牌制度,是考慮到現時的經濟狀況,擔心發牌審批時間長影響經營者,加上預料現時相當部分的外賣店在「一時半刻」內未必能滿足消防、油煙、排污等法定要求。雖然有關場所不設堂食,但外賣配送或自取同樣存在食安風險,沒有登記制度,政府對場所的資料把握不太嚴格、準確,透過登記制度,可令登記的場所受到基本的食品安全及場所的基本監管。稱隨着制度不斷完善,當局會在將來考慮設立准照及發牌制度。

當局表示,在行政法規生效後,網上銷售食品一定要有實體店,不能在住宅經營,因在住宅加工食品,涉及對鄰居騷擾、居住環境衛生影響,同時食品安全問題也難以控制。不過,如果經營者僅單純入口分銷食品,則不受本制度監管。,

市政署方面就表示,估計行政法規生效後,現時約1,900間外賣店將受法規規管,包括小食店、燒味店、麵包店、飲品店以及會即場製作食品的手信店等,當局期望法規生效後市民能自律遵守制度,因法規規管的不是經營問題,而是食品安全問題,一旦出事可能會是大件事,市政署表示除透過巡查外,也會留意市民舉報及網上資訊展開全方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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