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尾氣排放及建築廢料管理兩法規將出台
2026-10-26 23:53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分別刊登第3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及第33/2026號行政法規《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項法規將於2027年4月1日和2028年1月1日起先後正式生效。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7日生效,法規生效後,對建築廢料實施按量按質的差異性處置收費制度,從源頭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至今總體施行情況暢順,同時本澳的整體建築廢料量過去數年相對於2020年減少了超過五成至六成,在源頭減廢方面成效顯著。

結合逾五年的實踐經驗,並配合「強化固廢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的施政目標,貫徹落實「源頭減廢,廢物再資源化」的固體廢物處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則,特區政府對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進行檢討及作出適當修改,包括加強對相關環保基建設施的管理及提高執法力度,增加納入例外的情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計算因素,優化條文表述,以及簡化了申請文件的要求等。

環保局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溝通及普法,確保新修改的法規之有效落實和執行。

另外,為配合國家「雙碳」目標及落實三五規劃中「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工作目標,特區政府按序推動各項環保工作。近年已分別從進口新車輛、在用車輛、車用燃料以及推廣環保車輛等多方面,採取系列政策和措施減少本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長官將批示核准排放標準

考慮到除車輛排放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排放同樣是本澳的空氣污染源之一。為持續改善澳門的空氣質素,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研究及充分聽取業界意見後,制定了《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進一步保障本澳環境質素。

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上述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稍後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局將負責監察法規的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相關法規,將科處相應罰款。同時,局方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溝通及普法,確保日後法規之有效落實和執行。


相關閱讀
    熱點推薦
    • loading...
    周點擊榜
    •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