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周二完成《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法案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考慮本澳少子化情況,新法鼓勵非牟利學校轉型開辦進修中心,由於申請行政公益法人複雜,且現時某些非牟利學校的辦學實體並非行政公益法人,政府已在最終法案文本中刪除該要求,並將津貼政策延伸適用於現時已開辦非牟利學校且同時經營進修中心業務的辦學實體。
二常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旨在完善私立進修中心的准照發放及監察制度,保障進修課程學員的身心健康與安全,優化准照發出程序,引入一站式發牌服務,由教青局統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落實「便商利社」的政策目標。二常會認同法案的政策取向,並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多項完善建議。

首先,法案對私立進修中心的准照發放及課程運作設置一系列的規定,但基於已有其他制度作規範避免多頭管理及有關課程不屬經營業務等原因,法案同時建議私立進修中心法律制度不適用於特定課程,包括高等院校舉辦的進修課程、家庭式進修課程,以及由專有法規規範的進修課程。
二常會在審議過程中關注到法案的適用範圍以及進修課程定義,認為現時不少專業資格制度都對領取及維持相關專業資格的進修課程有所規範,為了避免雙重規管,應將這類課程排除在本法案的適用範圍之外,最終法案接納有關建議,同時明確界表演訓練和家庭式進修課程的定義且不適用新法。
另外,為切實保障私立進修中心的營運符合法律規定及加強維護學員安全,法案明確建議中心准照的申請人須具備適當資格,例如不曾被判處觸犯毒品犯罪或性犯罪。此外,如進修中心存有「實益擁有人」,則該等人士也應符合適當資格的規定。

二常會認為法案原有文本對「實益擁有人」的定義不夠清晰,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歧義,建議作出修改。經討論後,以有關人士是否最終實際控制或對進修中心的准照申請人或持有人的重大決策產生影響作為判別標準,並將有關標準納入定義中,清晰劃分中心主任、教師以及各類工作人員的資格標準,減少執行上的誤解。
不牟利中心符條件可申請津貼
考慮到少子化背景下新法鼓勵非牟利學校轉型開辦進修中心,法案中規定進修中心分為牟利和不牟利兩種類別,不牟利中心的收入及盈餘須用於中心本身,並可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向政府申請津貼。法案原文本規定僅當申請人屬行政公益法人,方可獲批不牟利中心的准照。
二常會認為此門檻過高,因為現時某些非牟利學校的辦學實體不是行政公益法人,同時申請行政公益法人手續繁瑣,有關規定將妨礙現有非牟利學校轉型及拓展業務,建議刪除申請人必須為行政公益法人的限制,並將有關津貼政策延伸適用於現時已開辦非牟利學校且同時經營進修中心業務的辦學實體。有關建議獲提案人接納。

法案建議統一於明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並對現正經營的進修中心設有過渡條款,給予業界充足時間熟悉新法和調整營運。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另外,為期兩個月的休會期間,立法會優化了多項軟硬件設施,包括重點完成電子化升級;二常會休會後首次會議就採用了電子簽到平台,委員會意見書的簽署亦都電子化,委員在電子平台上進行雲簽,僅約10秒就可完成在百多頁中、葡文版本文件上進行電子簽名,取代過往委員在紙本上逐頁簽署,同時避免簽署時容易錯漏,提升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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