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本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將由七月一日起發放,並維持至少183天在澳條件,合資格永久性居民每人獲發10,000澳門元、非永久居民每人6,000元。居民可由6月15日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
根據行政法規草案內容,《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維持對發放資格的要求,居民須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方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永久性居民每人10,000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6,000元。身份條件是指在202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在澳條件是指在2025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日。
為照顧特定群體,法規保留對三類人士豁免計算在澳時間,當中包括於2025年12月31日未滿22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於2025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收取殘疾金的人士;於2025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行政法規延續下列八種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亦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包括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住院;年滿65歲並居於內地,或者未滿65歲而因健康原因居於內地;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對於為負擔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的情況,家庭成員的居住地由澳門擴展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履行公務;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及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月中起可用一戶通或專頁查詢
居民可於6月15日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www.planocp.gov.mo)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資格者將按既定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獲發現金分享款項,無需提出申請。
居民如在2025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以致身處澳門不足183日,可在2026年6月15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經審核如確認符合條件,亦會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為簡化行政手續,社會保障基金將使用《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為分配2026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而取得的資料及文件,以確定居民身處外地的情況屬法規所定的理由,免卻居民重複辦理。
法規自2026年6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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