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 獲立會全票通過
2026-03-19 21:14

 

【本報消息】立法會周四全票通過《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特區政府對此向立法會、社會各界、澳門居民表示誠摯的謝意。該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賦予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安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法案自政府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

立法會舉行農曆新年後首次全體會議,包括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新春前收到的國安委法案,負責細則性審議及分析該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表示,三常會先後舉行四次會議,保安司司長等政府官員列席其中兩次會議回答問題。

法案旨在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提升規範的法律位階,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等基本制度作出更全面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三常會提多項完善法案內容建議

三常會贊同立法目的,並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多項完善法案內容的建議。對於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可訴,法案建議規定國安委的意見及決定不可申訴或訴訟,這是考慮到國安委的工作性質具有高度嘅機密性同特殊性,政府認為有必要規範其工作資訊的保密機制;三常會審議時指出現行法律制度都是由各個單行法律具體規定哪些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或上訴,提案人接納該意見在新文本中僅保留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

新法亦完善國安委的運作機制,三常會建議在法案中訂明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國安委的運作機制。提案人接受該建議,新文本明確規定當行政長官不在時,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並主持會議;若兩者均不在時,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並主持會議。

法案建議若在訴訟程序中存在保護國家安全利益必要,訴訟代理人即代表律師須獲法官許可方可參與訴訟。為讓該制度在法律上更為協調及運作上更為順暢,經與委員會討論後,提案人在法案新文本中規定如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訴訟程序中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會先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當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後,法官便通知訴訟代理人提出參與訴訟程序的許可申請。

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強調,該制度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防止透過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導致國安機密外洩或導致國家利益受損,他強調此舉並非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不影響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僅透過必要的資格審查確保國安利益不受潛在風險威脅,實際上是為國家安全建立一道防火牆,確保國安底線在司法程序中不受損害。

國安委配套行政法規已基本完成

三常會還關注到法案建議設立的開支特别制度,關注是否有足够的監控機制,提案人解釋法案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每年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陳子勁補充,報告無需立法會審議,有關安排是參考香港特區的做法,在國安工作保密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讓公眾透過報告了解基本情況。

會上有議員關注將設立國安委秘書處,取代現時由司警輔助及執行的辦公室,陳子勁回應時表示,目前配套行政法規已基本完成,將交行政會審議,行政法規主要規範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將送交行政會審議,以便與國安委法律同步生效。

國安委法律獲32位議員全票細則性表決通過,隨後32位議員發表11份表決聲明表達支持通過該法案並投下了贊成票。

國安委法案獲立法會全票通過後,特區政府向立法會、社會各界,以及廣大澳門居民所展現出的強烈責任擔當和堅定愛國情懷,表示誠摯的謝意;並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2009年完成國安法本地立法後,政府通過修法和是次法案與時俱進適應新時代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持續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石,生動詮釋了「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在澳門的成功實踐。體現了全面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

該法案充分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對於確保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有重要意義。

特區政府還指出,法案全方位提升了國安會在應對各類國家安全風險時的統籌協調、高效執行、監督落實等綜合能力,對於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面對國際環境錯綜複雜,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考驗,特區政府將全力支持國安委依法履職盡責,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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