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交通違例告票式樣法律用語不當
2025-08-18 21:39

 

【本報消息】廉署接獲一宗行政申訴個案後經調查,發現治安警察局於2014年曾調整舊有交通違例告票式樣,但該版本告票存法律用語不當及通知不足的問題。治安警方面就表示,局方已隨即啟動整改程序,對相關告票進行了細緻修正,確保內容準確、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相關人士的權利,並已於今年四月一日將修正後的告票投入使用。

根據廉署在網站公佈的一篇行政申訴個案摘要內容顯示,署方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治安警察局於2014年曾調整舊有交通違例告票式樣,該版本告票正面只保留「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刪去原有的「控訴書」選項,但背頁仍印有「控訴書(行政違法)及「實況筆錄(輕微違反)」的相關注意事項。

廉署指出,自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生效後,除部分對交通安全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繼續保留輕微違反的性質外,大部分交通違例行為已轉為具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對構成輕微違反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作出筆錄後,違法者如在指定期限內不自願繳付罰金,卷宗將移交法院審理;而對構成行政違法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發出「控訴書」後,違法者可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或自願繳付罰款。在權限實體作出最終處罰決定後,違法者如不在指定期限內繳付罰款,則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罰款。

治安警:四月已更新告票內容

事實上,在交通違例行政處罰程序中,《道路交通法》賦權執法人員在法定情況下可立即編製「控訴書」,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即時作出檢控,目的在於加快檢控程序,提高執法效率。然而,「實況筆錄」只是敘述性文件,僅限於敘述所發生的事情。面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時,倘執法人員只發出以「實況筆錄」為名的告票,而非「控訴書」,在程序上便不能達致即時檢控的效果。

此外,2014年版告票的正面只有「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即使告票背頁印有適用於輕微違反及行政違法的兩套不同的辯護程序,一般市民亦難以區分其被檢控的交通違例行為應適用輕微違反抑或行政違法的處罰程序,從而錯過倘有的辯護時機。

治安警方面就表示,局方在聽取廉署的意見後已即時檢視2014年版告票的內容,並已於今年四月全面使用新版含有「控訴書」及「實況筆錄」兩個選項的交通違例告票,讓警員於檢控行政違法行為時,可勾選「控訴書」及「罰款」,而於檢控輕微違反行為時可勾選「實況筆錄及「罰金」,並已更新告票背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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