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政府提案按照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對本澳現行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作相應調整;包括建議倡導居民在適合場合使用國旗,在莊重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同時在國歌已納入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納入在內。
法案除了建議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外;亦進一步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若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
草案又建議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具體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政府亦建議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除了原有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商標或商業廣告外,新增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有關修訂內容將按原法律內的相應罰則作出處罰。
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過去曾出現了不小心倒掛國旗的情況,法案建議明確相關行為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相應的罰款;政府希望透過完善法律制度,令社會對國旗、國徽以更加重視和莊重的態度對待。
同時,法律建議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納入在內。同時,在原有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國旗、國徽的內容。張永春指出,有關規定不設違反的處罰規定,但市民應該從小開始了解和尊重國旗和國徽,而此前學校和家長在國歌的教育上亦非常配合,過程順利。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本澳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建議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有關修法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而今屆立法會最後一個會期將於今年8月15日完結,張永春相信能夠完成相關審議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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