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檢察院接獲廉政公署移交五名涉嫌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他人簽署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人士,並已採用多項強制措施。
廉署日前公佈指經調查發現有人涉嫌提供金錢等利益誘使他人簽署提名表,並指至少五人涉案,他們分別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他人簽署及提供經簽署的提名表,當中有人承認作出有關涉嫌犯罪行為,亦有人承認曾偽冒選民簽名簽署提名表。廉署認為,有跡象顯示涉案人士涉嫌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賄選罪及《刑法典》規定的偽造文件罪,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署又表示,案件仍在調查當中,正致力追查其他潛在涉案人員。並強調根據法律規定,凡親身或透過他人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任何形式的利益,以使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或投票,最高可科處八年徒刑,一經定罪不得緩刑,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檢察院則指考慮到卷宗資料顯示存在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及處罰的「賄選罪」及《刑法典》第244條第一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決定對兩名主犯採用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並對其餘三名嫌犯採用提供擔保金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呼籲市民應共同守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切勿為一時利益,作出與選舉相關的違法行為,否則,依法將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且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7條的規定,一旦判罪,因實施選舉的刑事不法行為而科處的徒刑,將不得暫緩執行或由其他刑罰代替。
- loading...
-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