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道路交通法》新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和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新文本調整多項交通違規行為的罰則,同時建議禁止在合法泊車區域內擅自移動他人車輛以供自己泊車,違者將被罰款1,500澳門元。巴士站10米以內的範圍禁止停車及泊車,其中巴士站違例泊車將被罰款900元。
李靜儀指整體而言相關罰則沒有太大調整,但有兩處變化。首先,政府新文本建議將他人停泊在合法泊車地點的車輛移動至禁止泊車地點作出明確處罰,建議對違者處以1,500元罰款,以防止部分車主因個人便利而隨意移動他人車輛,從而保障合法泊車者的權益。現行法律規定在巴士站違例泊車及停車罰款300元,新文本同樣建議標示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車輛的停車處前後10米範圍內禁止停車和泊車,其中在巴士站違例泊車者將被罰款900元。
違車距不當慢駛罰金擬升

(網上圖片)
另外,新文本新增條款建議,車輛在特定情況下需使用危險警示燈,例如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因天氣或環境因素需減慢車速,以及車輛被拖吊等情況,違反者將被罰款600元。新文本並要求駕駛員在駛入或駛出泊車處、住宅區、燃料供應站等場所時應減慢車速。
同時,現行法律規定行車速度不應過於緩慢以致無理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慢駛),或違反最低車速限制。新文本建議將一般公共道路上慢駛的罰款從300元調升至600元,而橋樑、隧道等特殊路段的慢駛罰款則維持現行標準。李靜儀舉例指如跨海大橋設有最低車速限制,車輛違反規定將被罰款。對於未標示最低車速的路段,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道路暢通但駕駛者無合理原因以過低速度行駛,從而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同樣會被視為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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