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四月一日前 需依法完成首次年檢
2025-03-12 22:00

            【本報消息】《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已於去年四月一日起全面生效,工務局提醒,全澳逾一萬部已登記的升降設備須於今年四月一日前由檢驗實體完成首次年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目前距離期限只有約半個月時間,近日年檢工作已進入高峰期,該局安排人員前往還未完成檢驗的樓宇張貼通告,提醒責任人盡快與檢驗實體安排檢驗工作,以便預留足夠時間跟進可能需要的維修整改,否則未能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的升降設備將會被停用。

            根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除登記工作外,還必須聘請保養實體負責日常保養,以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年度檢驗。當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後,須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

            責任人必須留意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包括為升降設備完成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以及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聲明書的發出,取決於升降設備是否符合第39/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所指的「TSG T7001-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據當局掌握,近日升降設備的年檢工作進入高峰期,局方派員前往還未完成檢驗的樓宇張貼通告,提醒責任人盡快與檢驗實體安排檢驗工作,以便預留足夠時間跟進可能需要的維修整改,經檢驗合格後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少部分電梯電氣安全裝置存缺漏

工務局指,當局在排查時發現少部分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這些裝置都是升降設備運作安全要件,必須要立即維修整改,否則將影響檢驗實體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設備的正常使用。

該局亦再三提醒,檢驗實體提出上述維修整改的處理期限,與法律要求的三年內必要改善的處理期限並不相同,大廈業權人或管理公司應根據自身條件決定是否一併處理。如未完成檢驗實體提出的維修整改,不會獲發「檢驗合格聲明書」;另一方面,倘未完成法律要求的三年內,即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必要改善,則不影響年度檢驗結果及仍可獲發檢驗合格聲明書,但往後的定期檢驗改為每八個月一次,直至完成所有必要改善為止。

為加強對升降設備的安全運行監管力度,並促進業界發展,《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已於去年四月起正式實施,法例規定作為升降設備責任人的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需除必須為其升降設備作登記外,還必須在法律生效實施後,分別聘請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為升降設備做保養及檢驗,以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護及定期檢驗,並在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作。 

該法的其中一個要點是要求責任人必須分別聘請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而這兩者不可同時從事另一項業務,以確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當中保養實體負責升降設備的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倘發現對設備的運作構成嚴重危險的狀況,必須立即暫停設備的使用;檢驗實體則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進行檢驗,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以確保升降設備符合規範。 

根據工務局今年一月公佈以及網上平台資料顯示,已註冊保養實體維持40家、檢驗實體由年初的九家微增至10家。

當局也已設立升降設備資料電子查照渠道,市民可以在局方網站以「檢驗合格聲明書編號」,或以掃描張貼於升降設備內「檢驗合格聲明書」上的二維碼,快速地查閱相關資訊。更多詳情可查閱「升降設備資訊網」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8590 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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