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為更好解決社會甚為關注的「租霸」問題,政府本月起實施「新勒遷制度」,新制度是在原勒遷之訴基礎上,針對長時間欠租情況,增設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新程序,簡化訴訟流程;同時為加強對「租霸」的阻嚇,新制度引入資料查閱機制,可在特定情況下將租客列入房地產中介人可以查閱的資料內,相信有利於針對長期拖欠租金的租霸問題,業主能有效地收回被霸佔的單位。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已於本月一日起生效,政府相信新制度可以令遇上「租霸」的出租人能夠循更有效和便捷的程序處理有關問題。「新勒遷制度」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針對長時間欠租的情況新設了程序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只要滿足三個前提,包括租客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出租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勒遷。
二是簡化訴訟程序。「新勒遷制度」規定在新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但上訴階段除外。傳喚方面,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租客的聯絡地址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所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傳喚。如郵遞傳喚未能成功,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租客的其他聯絡地址;亦無須在應被傳喚之人在澳門特區最後居所的門上張貼告示,只須在上述所指地址的最適當地方張貼告示便可。
此外,「新勒遷制度」亦規定在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審判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雙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此外,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在新程序中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加快執行勒遷程序
三是加快執行勒遷程序。「新勒遷制度」規定判處勒遷請求成立的判決已具有勒遷命令狀的性質,不論租客有否提起上訴,只要租客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15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無須再申請勒遷命令狀。執行勒遷後,租客須在15日內移走房地產中屬其所有的物件,否則視為拋棄相關物件。
四是新規定將租客列入查閱資料。為加強對「租霸」的阻嚇,「新勒遷制度」新增當法院判處租客須支付金錢的判決轉為確定後10日內,租客無向法院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或者租客未在接收勒遷判決通知後15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且已被執行勒遷,租客都將被列入可供房地產中介人查閱的資料內。
五是修改遲延損害賠償。為加強對出租人的保障,「新勒遷制度」規定當租客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出租人除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外,亦可一併要求租客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交租金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涉及拖欠多期租金時,應分別計算各期租金相應的遲延損害賠償。倘租客於遲延時起八日內終止遲延狀況,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然而,當超過八日,則出租人有權要求拖欠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如遲延超過30日時,則可請求相當於所拖欠金額的損害賠償。此外,出租人還可一併請求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產生的租金及遲延損害賠償。
多渠道宣傳新法律
為方便有需要的市民,法院製作了相關的起訴狀、答辯狀及附加頁之表格,利害關係人可於法院網站「下載區/表格/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內下載,表格內附有相關注意事項。
法務局已透過專題網頁(www.dsaj.gov.mo/other/aradcpc/)、「澳門法務局」或「DSAJRAEM」微信訂閱號、Facebook專頁「普法園地」發佈系列普法圖文包、短視頻及文章等普法宣傳品,加強宣傳相關制度。

為讓市民進一步了解「新勒遷制度」的適用前提、訴訟程序的流程、以及與不動產租賃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務局早前也聯同多個基層社團、商會、業界團體等舉辦九場講解會,逾五百名來自不同階層人士、社區前線工作人員及地產中介人等參加。
同時,法務局將每月舉辦「新勒遷制度」社區講座,講座將於公共行政大樓三樓舉行,有興趣市民可透過一戶通「活動報名」頁面或致電87957186報名參加,費用全免,先到先得,額滿即止,目前三月份的兩場講座已經滿額,最快可以報名參加四月份的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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