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引入「訴前調解制度」,訂明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這四類特定家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完成後如仍需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提起訴訟或聲請。法案將交小組會細則性討論。
立法會周一舉行全體會議,會上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指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法案經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法案訂明就特定的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程序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訂明家事調解程序主要環節
考慮到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政府認為適宜由社會工作者進行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法案並指定社工局為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該法所指的家事調解的主管實體。
法案訂明家事調解程序的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運行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迴避制度等。

為促使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程序化解爭議,法案建議如出現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在往後的家事案件司法程序中該名不合作的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更高的訴訟費用。
會上先後有10位議員發言,主要關注負責家事調解員僅限於由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務員或具備合適經驗的註冊社工擔任,並關注到社工人員在進行家事調解時是否較律師或心理輔導人員等更佳。
張永春指「訴前調解制度」並非適用於所有家事糾紛,只針對特定家事案件,由過往判案前由司法官作調解,改為由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社工進行調解工作,引入該調解制度後相關家事案件花費的時間或會有所延長,但透過相關人員的介入,促使雙方對爭議的標的重新考慮,減少衝突,可能能夠令訴訟離婚變成兩願離婚。
「訴前調解制度」是新嘗試
同時,「訴前調解制度」雖屬強制性調解,但並非要求「強制性成功」,如無法調解就會結束調解程序並進入司法程序;對於議員關注涉及家暴案件,法案已訂明如家事調解員認為懷疑涉及家庭暴力,調解程序便會結束。
他又形容對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有先例可循,坦言未知實際操作和產生的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基於此,政府認為在整個制度設計上需要更謹慎,包括考慮到調解工作的可信性和便利人員管理,因此法案明確家事調解員需由指定人員擔任,但政府將在新法執行一段時間後,視乎情況考慮是否需擴展家事協調員資格範圍。
他又強調,該法案只針對特定家事案件,沒有排除雙方在前往法院提起訴訟前,自行尋求律師或心理專業範疇等人員協助進行調解;他提到,現時在包括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均由司法官作調解和審結,有司法官反映相關角色存在衝突,而司法人員的專業範疇和經驗未必較長期接觸家庭糾紛的社工經驗豐富。
根據政府數據,去年涉及四類特定家事案件有224宗,前年約160宗,每年大概200多宗。社工局局長韓衛稱,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5,000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14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而本澳30間家庭社區服務中心,當中亦有負責處理家庭危機、社會危機的社工,加上當局家庭重案組的14名社工,合共有120人左右,若未來每年增加200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當局認為仍可應付。

另外會上並細則性通過了《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和審計長何永安亦列席會議分別介紹了《202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2023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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