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政府接納立法會意見將涉及解決「租霸」問題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中,有關啟動勒遷程序的欠租時間由五個月縮短至三個月,並允許通過電郵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通知欠租,同時引入「租霸」資料查閱機制,負責分析的立法會一常會已簽署法案意見書,將交大會審議通過,法案建議新法於明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為解決個別租客為逃避繳付租金而採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刻意迴避與出租人聯絡,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的租金,以及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程序步驟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的問題,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案《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透過引入新的程序步驟,令到在宣告階段按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更具效率和更為便捷。

法案交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經過四個多月的分析及討論後,委員會周二早上簽署該法案的意見書,意味法案將於立法會在月中復會後排期交到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將啟動勒遷程序的欠租時間縮短至三個月。根據意見書,法案最初文本建議以遲延支付租金滿五個月作為勒遷之訴的依據,但委員會認為「五個月」的時間過長,因為新的勒遷程序在理想情況下也需時約六個月,兩者相加可能長達約一年,會對業主造成較大的困擾。因此,政府參考葡國立法經驗,把啟動勒遷程序的依據從欠租「五個月」縮短改為「三個月」。
引入「租霸」資料查閱機制
關於「書面通知」租客的要求,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業主發出的書面通知不限於掛號信或書信形式,也可採用電郵或其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較靈活的方式通知。
與此同時,在平衡租客個人資料及業主權益下,法案並引入「租霸」資料查閱機制,未來將由房地產中介人協助出租人查閱,以便更好地保障出租人權益。
根據法案,若果租客在被判處支付一定金額的判決轉為確定後十日內,未向法院辦事處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將被納入資料查閱,又或未在規定期間內遷出房地產而被執行勒遷,法院辦事處會向房屋局通知出租人及租客的身份資料等,讓房地產中介人在處理中介業務時查閱相關租客是否已被列入查閱資料內。

當租客已支付債務並向房屋局提交證明,或自列入查閱資料之日起滿五年,房屋局將不再將租客資料列入查閱資料。
關於租客欠租的賠償問題,李靜儀表示,《民法典》原建議當租客欠租時,只能在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之間二選一,現時法案建議,除解除合同外,業主亦有權要求作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解除,則不適用於上述賠償制度。
意見書提到政府解釋是次修法主要目的是解決社會上一直關注的長期拖欠租金的「租霸」問題,透過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專門解決長時間拖欠租金及無法及時收回出租單位的情況。在平衡各種修法方案的適宜性後,認為是次修法是解決現時較為突出的「租霸」問題更為合適。因此,法案在未有改變既有的勒遷之訴制度下,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至於涉及民事關係的其他法規定的檢討,由於牽涉面廣,政府會持續聽取社會意見進行修法方面的研究。
此外,法案的主要內容還包括簡化傳喚制度、無須強制委託律師、反訴的不可受理性、簡化審判聽證及判決的程序、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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