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將於8月11日舉行,於7月27日展開的競選活動期將至8月9日午夜12時結束。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至今,七個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所有候選人及相關人士均依法於競選活動期內進行競選宣傳,情況良好,部份人士有使用管委會提供的場地舉行宣傳會。管委會提醒,在競選活動期結束後,即8月10日凌晨零時起,任何人都不可再以任何方式作出競選宣傳,否則會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管委會制定的第1/CAECE/2024號指引,在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前一日,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作出宣傳者,科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罰金。
選舉當日,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而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內進行宣傳者,處最高二年徒刑。另外,在投票站和其運作的建築物的周圍內,包括其圍牆或外牆上,均禁止作任何選舉宣傳。
公眾可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www.ece.gov.mo)閱覽第1/CAECE/2024號指引及其他選舉資訊,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866 8866。
選管會:修法優化特首選舉程序
另外,選管會主席宋敏莉接受電台節目專訪時則表示,選舉法的修改優化了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和流程。她指經修改後的法律新增參選和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規定參選時須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作聲明,簽署及提交聲明書,並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
宋敏莉稱,法律的修改確保了資格審查程序的順暢運行,並為整個選舉程序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在執行層面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 loading...
-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