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投票日涉宣傳網上報道需屏閉
2021-03-10 22:47

 

        【本報消息】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各傳媒機構代表座談,會上主要關注如何區分新聞報道和競選宣傳,主席唐曉峰提醒,進入選舉冷靜期和投票日,傳媒機構應屏蔽、隱藏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能夠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網上新聞報道,公眾在此期間可以在官方網站查閱各候選組別名單和政綱。

唐曉峰強調是按照選舉法規定,不存在干預或影響新聞自由,以及損害公眾知情權,若構成違法,且傳媒機構沒在限定時間內向選管會作出合理解釋,不排除交予司法機關跟進。

        下午邀請多家本澳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聽取傳媒對今年立法會選舉的意見及建議。唐曉峰表示,選舉法第75條清晰界定了「競選宣傳」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並同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他認為相關定義清晰,加上傳媒的專業能力,選管會深信傳媒機構有足夠能力區分「新聞報道」及「競選宣傳」。

        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14日內進行,競選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唐曉峰表示,在傳媒的工作範圍以內進行採訪和報導的工作時,有機會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只要不涉及宣傳、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關候選人,便不會列入「競選宣傳」的概念。

澳門是一個小城市,有意參選的人士本身或兼任其他職務、社會身份,傳媒可以因應新聞報導的需要而去訪問有關人士,這是新聞自由的體現,而相關的報導內容若只涉及受訪者對社會時事、民生問題上表達意見,而非談論與選舉相關議題或政綱內容,這基本上沒有違反法律,屬於新聞自由。

此外,當傳媒機構在製作直播或錄影節目時,只要在節目前及播出時提醒出席人士及聽眾遵守《選舉法》相關規定;而當在節目進行期間發現有出席人士或聽眾出現違規情況時,立即採取措施中止有關可能構成違規宣傳的言論;倘傳媒機構自設網上平台供市民發表意見,在禁止宣傳期時,傳媒機構一旦發現相關意見涉及違規宣傳,主動刪除相關的違規訊息。若符合上述情況,原則上傳媒機構不需要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另外,有傳媒關注在疫情下,若在冷靜期和投票日有人佩戴可代表某個候選組別顏色或樣式的口罩,會否構成違法,唐曉峰回應指要視乎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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